國泰3前僱員入獄5至6個月

2023-09-08 00:00

被告劉靜雯為國泰航空時任艙務長,認罪後以控方污點證人身份在審訊中作供。
被告劉靜雯為國泰航空時任艙務長,認罪後以控方污點證人身份在審訊中作供。

國泰航空36歲時任女艙務長與兩名「空姐空少」,於2018年底至2019年初串謀收賄共約9萬元,以協助女艙務長的海外網友及對方兩名友人,得以使用員工優惠價購買至少49程機票,涉及機票差價總額逾86萬元。廉署調查後揭發事件,並拘控涉案3名國泰前員工。女艙務長早前承認3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,另兩人則經審訊後罪成。法官郭啟安昨於區域法院指,3名被告無案底及背景良好,考慮到涉案賄款金額,分別判監5至6個月,另頒令各被告須向國泰歸還案中賄款。
被告為國泰航空時任艙務長劉靜雯、28歲李仲輝及33歲王愛婷,李和王為時任機艙服務員。劉早前認罪後,以控方污點證人身份在審訊中作供。其餘兩名被告不認罪,經審訊後各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。辯方昨求情時指,國泰在案中並無實質損失,因為相關優惠機票本身屬剩餘機位,一般乘客購票不受影響,甚至被告變相幫助國泰賣出多餘機票。
辯方求情指國泰無實質損失

郭官亦質疑控方所提出的機票實質價值與國泰實際損失有別,如果如辯方所指,多餘的機票得以賣出,國泰其實亦有得益。控方則指被告不應藉計劃謀取私利。郭官同意,但認為控方似乎混淆了實際損失的意思。郭官判刑時指,國泰機位會優先預留給正價購票的乘客,機票差額不等同於損失,認為國泰在案中並無實際損失,案件甚或不應在區院處理。
涉及票價差額約86萬港元

郭官昨指,案件屬貪污性質,判監無可避免,但就國泰在案中的損失,參照國泰航空「Companion Travel Scheme」計劃,如果航班在最後一刻有乘客以正價購入機票,即使員工提名的同行旅伴早前已預購優惠機票,亦須另作安排,故判刑時只考慮案中賄款金額。郭官考慮到劉認罪及在案中指證另外兩人,就她所涉3項控罪判處監禁6個月;其餘兩名被告亦願意交還賄款,故酌情減刑及判監5個月。

案情透露,根據國泰上述計劃,每名員工可提名一位伴侶或親友為其同行旅伴,以優惠價購買國泰及其夥伴航空公司的機票。

2018年至2019年初,劉接受女網友至少1500美元(約1.2萬港元)賄款,以及提名對方為同行旅伴,另安排李及王提名網友兩名友人為同行旅伴。李及王其後分別收賄約5000美元(約3.9萬港元)及約3500美元(約2.7萬港元)。上述網友和兩名友人以優惠價購買約49程機票,涉及票價差額約86萬港元。案件編號:DCCC 490/2021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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